广州电视台经济频道2012年广告价格




历史更新日期:2012/6/5 13:53:13  归档日期:


广告刊登须知:
 
1、 广州市电视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地方相 关的法律法规承接广告业务。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广告,均不予播出;播出期间,如发现广告有 不当内容,本台有权终止或暂停播出,并要求客户进行修改。本台不承担由此而引致的经济责任。属于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已播出的广告 须按实际播出次数收费。
2、 凡在本台办理广告业务,按先审带、后签约;先收费、后播出的原则执行。广告公司及客户在广告播出前须与本台签定<广州电视台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或文字协议书,一旦签定,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不能擅自变更,若一方因故需要变动时,需征得另一方认可,并完成有关确认手续。
3、 广告公司及客户在与本台签定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或文字协议书,必须手续齐全:交验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有关文件。
4、 以下类别还须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证明:药品、化妆品、医疗广告、房地产、保健食品、招生广告等。
5、 广告播出磁带须达到广播电视播出的质量和技术要求,磁带须为BETACAM系统。送交广告带时必须填写广告审核记录,标明所播广告的版本、长度、语种等,否则,由此引起的错播事故,责任由客户自负。
6、 为确保广告按时播出,签定合同后客户必须在广告播出前五个工作日交纳广告费用(以到帐为准)和广告播出带。
7、 手续不齐者,本部不予播出,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 凡客户要求取消全部播出计划或修改部分播出计划,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若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须支付合同取消或修改部分金额的 5%作违约金(以刊例价计算);违约金不打折、不计入累积;客户若要取消三天以内播出计划的,须支付该合同的当项播出款。
9、凡更改广告播出版本,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付新的广告带供本部审核,否则按加急处理。
10、播出前四个工作日内签定广告播出合同、更改播出版本均属于加急。加急部分须收取加急费用;当天播出加急费为当天播出部分刊例价的40%,第二个 工作日播出加急费为当天播出部分刊例价的30%,第三个工作日播出加急费用为当天播出部分刊例价的20%,第四个工作日播出加急费用为当天播出部分刊例价 的10%;加急费不打折、不计入累积。
11、客户交付的广告带应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取回,超过期限本台将不负保管之责。
12、客户以指定组别形式投放的广告实际播出时间以节目为准,以指定时段形式投放的广告凡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段前后相差15分钟内的,属播出正常,客户对此不得有异议。
13、播出证明在当月广告播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错播漏播查询须在播出证明出具日起30天内核对并确认,逾期未向我部作出确认回传者,则被视为自动放弃查处错播漏播之权益。广告播出监测以本台监测中心录制的当天连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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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联系人:王先生
广告投放热线: 010-85590199,8586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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