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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蕾“合约纠纷案”一审胜诉 江苏卫视表示不服上诉

来源:搜狐娱乐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20日 10:18 

  郝蕾和江苏卫视因为电视剧《永不瞑目》换角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昨日出结果: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江苏卫视向郝蕾追付片酬30万,并驳回江苏卫视所有诉讼请求。江苏卫视对此表示不服,决定上诉。

  在此案的前两次开庭中,江苏卫视提供了3点证据:书面通知郝蕾解除合同的通知;剧组制片主任和副主任作为证人的证词;郝蕾在自己博客上发表的博文,提到“因为我想到在12个小时之外可以和搭档郭家铭一起做音乐”。

  郝蕾方面提供的证据如下:其一为郝蕾和江苏卫视所签署的合同;第二是郝蕾方面的助理等工作人员,证明郝蕾在剧组的工作态度。同时也通过业内一些导演和演员的评价指出,郝蕾是一个敬业的资深演员。同时,郝蕾方面律师认为,剧组举证的证人均是剧组的工作人员,是否能作为证据出现有待商榷。据此,郝蕾方面要求江苏卫视《永不瞑目》剧组赔偿210万元。

  双方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未能达成和解。昨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判定江苏卫视向郝蕾追付片酬30万,并驳回江苏卫视所有诉讼请求。据悉,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江苏广电总台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三位证人(导演、执行导演、制片主任)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给予采信。

  搜狐娱乐随后致电了江苏卫视的本案代理律师王彬彬,他对法院的一审结果表示不能认同,并且声明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依据:“由于剧组的特殊性,剧组证人是唯一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对于唯一知情人的证言不予采信,这对江苏卫视显然不利且不公平。根据聘用合同,这3位证人并非江苏卫视的员工,同时在法庭调查期间,其与江苏卫视的合同都已履行完毕,所以并不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中所涉及的关于郝蕾违约的四个关键点(迟到、拍摄期间干私活、与他人写歌到深夜、罢演),都与郝蕾助理提供的证言及郝蕾博客都是相互映证的。根据证据规则,该证言依法应予采信。”

  江苏卫视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一审结果不服,已经决定上诉。

  备忘:《永不瞑目》“换角纠纷案”

  江苏卫视宣布重拍海岩三部曲,《永不瞑目》女主角“欧阳庆春”一角花落郝蕾,剧组开出的片酬为300万元,男主角为郭家铭。该剧开机20余天后,江苏卫视因为“郝蕾在拍摄期间耍大牌、不配合、干私活等违约行为”终止了合同,并按天数付给郝蕾片酬90万元。随后,郝蕾起诉江苏卫视索要剩下的片酬210万元,江苏卫视由此向郝蕾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她违约带来的损失180万,并要求郝蕾返还已支付的片酬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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