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暴风CEO冯鑫以年损失8000万的利润撤掉了网络低俗广告,但是络低俗广告的鉴定标准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日前暴风CEO冯鑫以年损失8000万的利润撤掉了网络低俗广告,但是络低俗广告的鉴定标准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1、《广告法》中没有对“低俗广告”有明确定义,但其中提到的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考:内容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社会公众秩序和良好的风尚,具体的说,不得含有暴力、黄色、淫秽、迷信、恐怖、丑恶的内容。但这个标准缺乏具体的规则解释,所以具体到执法的时候,就变成了没有标准。 2、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是七部委在2009年1月份发起“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行动中官方对“低俗内容”的定义。但这个定义更多的是针对内容,而非广告,对广告只提了一句“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显然这只是一个例证型的描述,而非概念型描述。 3、冯鑫在面对记者采访“什么是低俗广告”时,也表示没有一个明确定义。暴风的评判标准是“主观判断”,只是暴风公司内部对低俗广告定义有一个文字标准,由销售助理按照这个标准来完成。实际上,一个广告是不是低俗,“一看便知”。 4、还有一个可以参考的:2010年,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其中也没有描述判定标准,但有“制造噱头”、“践踏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等描述性词语。 如此看来,“低俗广告”确实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不如我来拟一个,仅供参考。 1、带有强烈性暗示,但广告主体又并不是性相关产品的。 2、广告内容和文案与广告主体没有任何关联性的,纯粹制造噱头。 3、出现“18岁以下禁止”等诱导性字样的(中国没有分级制度)。 4、明显欺骗(诈骗)性质的(比如1000多元的iPhone)。 5、广告内容侵犯版权的。 6、宣扬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的。 7、画面中带有凶杀、血腥、暴力色彩的。 这只是一个粗略的标准,我想主管机构应该制定一些临时的标准或者说解释性的标准,也可以考虑与市民合作的方式(在香港这种手段比较普遍),让代表各个阶层的普通市民来给出自己的直观判断,作为判定的参考。这种类似于“鉴定委员会”的民间组织还可以成为整治低俗广告的智囊机构。 除了标准的缺失,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网络广告整治的主管部门是多头的,其中起码会涉及到工商部门、文化部、工信部、新闻出版署等等。如何将这个标准贯穿到每一个部门的执法中,这也是需要重视的难题。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低俗广告中出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在工商进行执法的时候,很难针对版权问题做出处罚,这涉及到版权相关部门;而在界定某广告是否带有欺骗(诈骗)性质时,这又可能涉及到公安部门。 总之,网络低俗广告的界定需要主管机构重视起来,并且是多部门联合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打击网络低俗广告,才能有规则可依,有标准可循。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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