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2012年广告价格(沿用2010)
(更新:2012-10-14 15:55:51)

6.8-7.2

客户须知:

1.刊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省、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广告管理的规定。广告原稿中须加盖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单。

2.医疗广告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审批表》,送本市工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格式化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经本市监督部门备案方可发布。食品广告和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和《化妆品审批表》。刊登锅炉、消防器材、计量器具、遗失声明等,均需有关部门的证明。

3.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用语准确,如有不妥,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登。

4.广告时间、版面由本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5.刊登广告必须先付款后见报。

6.设计、摄影、制版费另计。

7.广告刊出后,如由于原稿不符的重要差错,本报酌情予以更正,已刊出的广告仍按规定费用;如属原稿差错,本报不承担责任。

8.广告发排后,刊户要求停刊,需付其原广告费20%作为排版、制版费用。

9.广告原稿保存一个星期,过期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