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建筑物的窗户、阳台等构件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违者不改的将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窗户、阳台等构件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这是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的,违反者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稿提出,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该镶嵌或者依附于建筑物的外立面。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及其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进行设置,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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