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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四种认定过错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24日 12: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法”)针对网络著作权案件频发的现象,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为统一执法尺度,该院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法院调查统计显示,自1999年北京市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网络著作权案件后,网络著作权案件逐年增多,2009年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47.6%,达到1800余件,成为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北京法院审理了大量首例和疑难复杂网络著作权案件。例如,全国首例涉及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全国首例搜索引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网络视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同时北京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类型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据了解,网络案件前期是以在线阅读为主,涉及文字和摄影作品;随着网速加快,因以提供下载的方式使用文字和音乐作品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增多;而随着网速的进一步提高,在线播放影视作品成为可能,视频分享网站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猛增。同时,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同一权利人起诉不同被告,以及同一被告被不同权利人同时提起诉讼的关联案件占一定比例。由于网络的发展使作品新的传播方式、经营模式的不断出现,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大量新的课题。

    北京高法下发的《指导意见》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例如《指导意见》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有过错且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指导意见》还具体列举了4种可以认定为有过错的情形,即将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将他人作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移除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将经过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或者处于热播期间的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进行推荐,或者设立专门的排行榜、“影视”频道等影视作品分类目录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对服务对象上传的被诉侵权作品进行选择、整理、分类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上述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指导。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常关注的“通知移除”规则的具体操作问题,《指导意见》也进行了规定:即使权利人提交的通知并未包含被诉侵权作品的网络地址,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该通知提供的信息能够准确对作品进行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及时断开或删除。《指导意见》还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断开或删除,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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