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按照合约继续支付“爱心玫瑰谷”公益广告的制作费,本网近日获悉,四方嘉讯公司以电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将思源基金会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合同约定剩余款项88250元。 四方嘉讯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今年3月25日,四方嘉讯公司与思源基金会签订《电视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思源基金会委托四方嘉讯公司制作名为“爱心玫瑰谷”的公益广告,广告成品包括数字高清带3盘、DVD两张,思源基金会拍摄之日前支付90000元,拍摄制作完成后七日内支付68250元。思源基金会并未按约定支付前期制作费用,我公司如约完成了广告的拍摄制作工作。在我方催促之下思源基金会支付了70000元的制作费,后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剩余费用,也不签收母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正式立案后,思源基金会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7万元首付款,并赔偿因履行合同而支付的41238元演员化妆造型费用。 思源基金会表示,今年3月9日,其与四方嘉讯公司双方达成口头合同,并支付了9万元现金预付款,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拍摄扶贫公益广告片。著名演员周迅为广告片公益主演,思源基金会为其支付了化妆、造型费41238元。3月25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思源基金会用9万元支票换回9万元现金预付款。3月26日,思源基金会发现四方嘉讯公司交付的广告片拍摄质量低劣,无法达成募集善款的目的。同时,周迅的专业代理公司也因片子的拍摄质量问题反对播出,因此思源基金会停止了支票的支付。 后经沟通,四方嘉讯公司同意整改,思源基金会支付了7万元现金。然而,四方嘉讯公司交付的是标清盘并打着“素材”字样,而非高清盘,且整改后质量依然不好,无法达到拍摄广告片募集善款的合同目的,原创意团队认为必须进行重拍。思源基金会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不合格,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且不当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故根据相关法律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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