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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共广告位使用权将统一招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0年10月12日 15:11 

 户外广告的发展有目共睹,但是如今有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为了抑制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开始整顿户外广告。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市政府根据“中兴”战略需要启动了《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工作,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广告位使用权统一招拍。据介绍,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除哈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由哈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经营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招标、拍卖。在组织招标、拍卖前,应当会同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条件,并纳入招标、拍卖文件。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条件或者设置条件未纳入招标拍卖文件的,不得组织招标、拍卖。

  机场、出城口纳入管理范围。《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行按规划分区域控制,包括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哈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同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范围包括:哈市建成区,机场服务区、机场快速路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哈市出入城口、绕城高速路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哈市规划区内的水域及堤防控制范围,哈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等。

  城市高空禁设商业广告。《办法》还规定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等七种区域(位置)为商业广告禁设区。此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窗等七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除此之外,在居住区内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带、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扰民,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相信哈尔滨市此《办法》一经推出,将会大大改善哈市户外广告混乱问题,使哈市市容市貌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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