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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获政策支持 减免部分税收

来源:东南快报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27日 15:05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福建省广告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我省对广告业的扶持措施。今后,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可获得政策支持,减免部分税收。

  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广告企业,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均可申请设立广告企业集团。

  对小广告公司 ,政府也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我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人员透露,除了上述规定外,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企业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福建省政府明确,广告产业的整体发展将以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为主体,辐射和带动其他区域广告业发展。鼓励广告业与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 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相结合,以拓展延伸广告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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