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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招标信息是商业秘密 为实名制出台奠定基础

来源:通信产业网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28日 17:16 

    4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强调指出,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据悉,该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业模式、招投标事项、客户信息、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规定强调,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该专家分析指出,规定中所指称的招投标信息、商业模式、客户信息等,都将对电信运营商今后的管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TD四期招标即将开闸,整个通信行业都在热炒。现在出台这样一份文件,无异于给业界泼了一盆冷水,中移动很可能对招标结果秘而不宣。”

    不过也有运营商人士认为,公众对于手机实名制的非议主要在于客户信息的安全性能否得到保障。“现在国资委出台文件将客户信息定义为商业秘密,也为手机实名制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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