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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看传播伦理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4日 16:50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一档新型婚恋交友节目,自今年1月15日开播以来,以其轻快的节奏和有争议的话题,得到了广大观众的关注。但该节目涉及私密性较强的个人情感,在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也引发了诸多争议。下面,本文将从传播伦理角度入手,对它进行分析。

  一.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

  (一)刻意挖掘和渲染参与者的隐私




  (二)嘉宾用词不恰当,漠视参与者的尊严

  尊重人及其尊严是社会人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也是所有媒体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而节目却为了劲爆效果而忽略了该义务。节目对本应认真对待的严肃问题进行调侃或对他人的生理缺陷进行嘲弄,似乎成了“必要之恶” 。节目中常出现的情况是,某条件不优秀的男嘉宾出场后,女嘉宾对他评头论足,如年初某期节目里,一男嘉宾职业是外景主持,他想表现自己的口才好,某女嘉宾就说:“他说话特别招女孩子讨厌,我特想拿鞭子抽他。”有时甚至出现男女嘉宾互相攻击的场面,如4月3日的节目里,某男嘉宾以“社会的正义感”为由,矛头直指一位“拜金”的女嘉宾,称其不应留在节目里,言辞较为犀利,引发了口水大战,节目主持人似乎置身事外,任由嘉宾争吵,最终导致该女嘉宾含泪离开。

  (三)错误地引导现代婚恋价值观



  表现在:1.宣扬“拜金”思想。如女嘉宾中,总有个别是典型的拜金女,直接说只想和有钱人交往,还抛出“喜欢在宝马里哭”的言论,而节目也毫无处理的播出了这些内容;又如介绍男嘉宾时,总会介绍男嘉宾的收入,若某男嘉宾的收入不好,女嘉宾马上开始较大规模灭灯,若男嘉宾收入良好,女嘉宾就会希望进一步发展;

  2.宣扬“外表至上”思想。不难发现,参加节目的嘉宾绝大多数是帅哥靓女,偶尔出现外表不好的嘉宾,其结果一般不太好(有钱人除外)。嘉宾不在意其性格怎样,仅凭外表就否定某人:若某嘉宾外表不出色,就会被异性嘉宾数落说“品味不好”等,而外表好的嘉宾,就算被朋友爆出诸多坏习惯,异性嘉宾对其评价依然很高。这无形中不断向观众灌输“外表好就是美”“美貌对人非常重要”等肤浅的价值观,使人们仅关注于外在美而忽视内在美。

  世上有形形色色的人,很多人没长相、没金钱,但他们也有心理和生理需求,该节目却只关注优势群体,看不见绝大多数“平凡人”。边缘主体更需要被看见,更需要舞台来秀自己。该节目没承担关怀边缘主体的责任,某些时候,边缘主体的行为和境遇还会成为他们恶意嘲讽的对象。

  二、出现伦理失范的原因

  该节目出现伦理失范的原因很多,以下略作分析。

  首先,与节目表现内容有关。该节目以个人情感作为表现内容,一方面,节目过深地介入个人情感,很容易触犯道德底线;另一方面,节目既要照顾可视性,又要承担正确价值引导的任务,它的立场易为人诟病。另外,该节目在内容选择上,总尽量选取冲突激烈、戏剧性强的素材。所以在节目制作中,易出现偏差。

  其次,电视节目商业化运作、激烈竞争所致。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巨大利益的诱惑,电视常会迷失方向,罔顾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政府监管不力、电视的自律下降等原因,电视节目易向经济利益妥协。某种程度上说,收视率决定一个节目的收益和存亡,这迫使节目通过商业化运作,想尽办法提高收视率。商业化运作又易使节目片面追求收视率,导致出现伦理失范现象。

  再次,相关伦理规范的模糊性和复杂化。该节目涉及节目参与对象、受众、媒介三方面,他们有不同的要求。参与对象愿意暴露隐私,无疑有其功利性目的,如情感需求和宣泄,希望通过媒体施压达到自己的需求等。受众对他人感情的窥探,有窥私的好奇心,也有通过这类节目获得自身的教益和定位等。媒介则希望通过有卖点的素材,引起受众的持续关注,获得更多利益。另外,隐私等方面的要求因人群、地域和文化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使得相关伦理规范更加模糊和复杂。

  三、伦理困境的解决之道

  作为一档电视节目,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目前该节目出现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缺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思考。

  首先,加强节目组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践行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学者正式构建的,它逐渐取代自由主义理论,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的主导性理论。它要求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传播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整个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内容。

  这要求媒体践行传播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传播规律,讲求传播原则,对受众、传播的信息和传播的效果负责,成为社会的守望者。

  节目组应深切理解和把握媒介的社会功能,勇于担负社会责任。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时期,电视人更应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既把电视传媒产业做大做强,又弘扬积极向上的精神。

  同时应提高节目组员工的法律素质,在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如何进行合理的界定?如何在媒介、公众和个人三方面达成平衡?这需要节目组在节目制作中提高法律意识,不滥用媒介权力。

  第二,以人为本设置节目内容和流程,尊重观众和节目嘉宾。

  美国学者格伯纳通过长期研究,指出电视是人类社会化进程中极为重要的角色,具有“培养功能”,传播内容具有特定的价值倾向,这些倾向通常会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人们的现实观与社会观。

  人们看电视通常只为了轻松娱乐,而这些内容最易发生培养效果,他们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的价值观。具有强大力量的电视必须被纳入健康的轨道,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真正体现和维护公众利益。

  因此,节目不能只制造“娱乐鸦片”,要根据观众的合理需求确定传播的内容,并以观众的反映作为评价传播得失的标准。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要求节目组抱着平等开放的态度,为观众提供主动思考和选择的平台,实现真正的互动。具体说,是将“平民化”与“生活化”作为重要的传播策略,不只选择帅哥靓女参与节目,应使更多平凡人加入节目,为平凡人提供实现自我的舞台。

  总之,应在娱乐的同时,主动站在受众立场上,设置以人为本的内容。当然,也不能因为要“照顾”观众的需求而忽视节目的嘉宾。嘉宾是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隐私,不能以“观众的需求“为接口,去侮辱他们的人格、透露他们的隐私。

  第三,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监管。

  管理部门要正确规范节目的品位和格调,抵制低俗之风,同时,更要注意完善监管机制,对节目的伦理限度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范,不能动辄就简单地以格调低俗随意封杀。

  政府还应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去帮助电视适应全球化,积极推进政府改革与职能转换,以合理高效的服务与监管,防范电视传播中违反传播伦理的现象出现。

  电视传播中的伦理防范,须借助政府力量,但政府的介入显然不足。事实上,对该现象的防范,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作用。

  四、结语

  电视节目作为一种文化商品,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它不能仅是文化商人赚取利润的工具,应把自己置于所处的社会法律和伦理之下,以法律和社会伦理作为最基本的标准,承担不可替代的社会责任。如何兼顾效益与社会伦理的平衡,是电视节目必须处理好的问题。电视人应制作好的电视节目,在获益的同时,让观众的欲望融入到主流价值取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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