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就内地知名会计和财务咨询服务公司雷博国际会计(LehmanBrown)的股东纠纷案作出判决,博扬(Russell Brown)获判胜诉。香港高院在此次“非同寻常”的判决中勒令 Edward Lehman 及其妻子 Karolina Lehman 在五日内将其所持有的雷博国际会计公司的50%股权移交另一股东 Effiscient 全权托管。 并判 Edward Lehman 和其妻子 Karolina Lehman 将其持有的50%的股份出售给 Effiscient,出售价格有待评估。 本案由香港高等法院的 Harris. J法官主持,最终裁定 Effiscient公司(博扬Russell Brown与周晗Zhou Han Brown拥有的公司)胜诉,并勒令Lehman & Co.管理有限公司(Edward Lehman及其妻子Karolina Lehman拥有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雷博国际会计(LehmanBrown)股份出售给Effiscient,出售价格尚待评估,而纠纷过程中造成的各种损失及所产生的费用将一并评估并在出售价格中予以扣除。 与此同时,Lehman & Co.公司需要将其股东投票权在判决之日起五日内移交Effiscient全权托管,由此可以及时有效地杜绝Lehman & Co.公司(及Edward Lehman和其妻子)在雷博国际会计公司(LehmanBrown)日常运营中继续执行任何决策,而雷博国际会计公司的控制权全部交还至博扬(Russell Brown)带领的公司管理层。 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做出的最新裁决充分考虑了Effiscient有限公司所蒙受的损失。裁决认定Edward Lehman及其妻子Karolian Lehman曾盗用公司注册商标意图毁坏公司业务,同时Edward Lehman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建立了与原公司有业务竞争的会计公司,上述两项行为均证实严重侵犯了Effiscient的股权利益。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Edward Lehman及其妻子Karolian Lehman曾于2004年非法挪用公款,并对公司办公地点造成了不必要的破坏。 对于法院的裁决,雷博国际会计执行合伙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博杨(Russell Brown)表示:“Effiscient 的胜诉充分表明了我们的坚定立场,我们反对像Edward Lehman、其妻子以及Lehman & Co.针对管理团队中的成员做出的损害行为,他们为了其个人利益试图贬抑雷博国际会计公司的利益。同时,此次诉讼获胜也证明,对于跨境股东纠纷案件,依赖香港司法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诉求解决是最好的途径。” 香港高院 Harris J法官表示:“对于一名执业律师而言,Edward Lehman 的行为让人出乎意料。他对于不与其合作的伙伴,做出多项严重的、毫无根据的指控,对此似乎毫无克制能力。Lehman先生同时还企图施加横行霸道的手段和使用谩骂方式解决问题。” 基于法庭中审理案件时所听到的Edward Lehman先生在股东大会期间的行为和语言的抄本,Harris.J 法官得出的结论是:“我认为Lehman先生显然不是一个诚实的证人。” 雷博国际会计公司的股东们寻求法律追索权的案子持续多年。在2010年12月,Edward Lehman已被判恶意诽谤罪,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待评估。2011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判决Edward Lehman藐视法庭罪,因此判罚港币20万元,并按照补偿标准支付原告诉讼费用港币40万元。 2011年12月8日,Effiscient对Edward Lehman提起了新的藐视法庭的诉讼,并指明Edward Lehman所作所为仍旧一意孤行,继续藐视香港高等法院。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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