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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市屋顶4月起禁设户外广告招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2月16日 11:50 

  日前,广州市规划局获悉,市府常务会议在去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对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现象进行禁止

  《规范》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临街建筑物玻璃等。

  此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还包括: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交通信号灯、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依附于行道树或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等等。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不受影响,《规范》还规定不得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设置户外广告;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均亦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根据《规范》,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户外广告;除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情形则只限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建筑主体墙面以及骑楼檐下。而且,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广告宽度应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规范》还要求,禁止利用建设工地围墙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根据《规范》,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1/2。

  对于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规范》规定人行天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置;禁止在地下人行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位于道路中央的BRT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置户外广告;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城市家具。

  另外,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且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

  《规范》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为1—3天;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规范》规定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设置充气拱门的,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破损了要及时维修更换。《规范》要求,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应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灯箱广告应每周清理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设置在建(构)筑物其他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理一次。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人应于一周内维修翻新。

  另外,《规范》还对户外广告的其他标准,比如照明照度、亮度、色彩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一方面的监管可以有效地减少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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