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4-30 执行日期:1993-4-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的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张贴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特定的广告公司在特区社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广告。 第三条 张贴广告一律在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社会公共广告栏(以下简称广告栏)内张贴。严禁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桥墩、树杆等场所张贴。 第四条 张贴广告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工商行政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张贴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特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规划。 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按规划设置并经营。广告公司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需在广告栏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广告公司对广告客户的申请,应按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的,广告公司加盖广告验讫章,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负责统一张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第八条 张贴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广告和违反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定的广告,不得张贴。 第九条 张贴广告必须保持整洁美观。核准存留期内的广告不得覆盖。 张贴广告存留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需要延长广告时间的,申请人可在广告合同期满前,申请续期。 第十条 广告公司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广告栏及张贴广告进行管理。 广告公司有权清除私自张贴在广告栏内的广告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张贴广告的收费标准广告公司拟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国土及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应依各自贮期对广告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遮盖、损坏或拆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广告栏,广告公司亦不得把广告栏改作其他用途;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下列处罚: 一、责令恢复原状; 二、赔偿损失; 三、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规及本规定,非法经营广告或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广告栏以外张贴、涂画广告,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或城市管理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向市民告示有关文书,可交由广告公司在广告栏内免费张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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