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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28日 14:13 

  发文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市政办[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6-14

  执行日期:2005-6-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晋城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监察委员会 市纠风办 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委员会、省纠风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工商广字[2005]第10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为主线,针对广告市场存在的虚假违法等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整治,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通过专项整治,使重点商品、重点媒介、重点地区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营造规范有序、和谐健康、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字、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注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法。

  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化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主要是网上购物信息不实,欺骗消费者。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整治领导组,领导组机构如下:

  组 长:李章宏

  副市长

  副组长: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吕惠兰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裴余庆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清洁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张林

  市监委副主任

  聂永平

  市纠风办主任

  郭宗泽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效先

  市卫生局副局长

  窦书明

  市广电局副局长

  杨明明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刘 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宽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宽兼任。

  四、时间安排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2006年5月进行总结验收。这次整顿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重点检查。2005年6月至7月,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对辖区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所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并于7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书面检查结果。由市工商局根据具体情况向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阶段重点查处。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各部门依据分工对辖区内所发布的医疗、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广告进行有组织、有重点查处,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工商局通报检查及处理情况,市工商局将根据检查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6年4月,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对这次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各部门要在2006年5月20日前,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报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把“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这次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文化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严格食品广告审查,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治理方法

  (一)建立以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卫生、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监管互动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四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违法广告。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食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和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门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监管互动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工商局将不定期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厅局。

  (六)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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