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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30天后悔权”恐被滥用 专家:应补充限制条例

来源:商讯网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18日 14:01 

    日前,有消息称,新《消法》进入了再次修改程序,可能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等内容。其中针对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增加的“后悔权”一项,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

    某网站发起的调查显示,有超过6成网友对于30天可退货规定表示支持,不过同样有58%的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能真正执行。对于执行有信心的网友仅占15%。

    昨天,国内一家知名淘宝购物网站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直言,尽管这个规定如果得以实施,将对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起到较大作用,但在法律上具体操作起来会非常困难。首先如何界定“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有买家表示,网购上的热门产品,小家电、服装、化妆品、食品这些东西,很多都是使用后才知道有没有问题,按照消法修改草案的规定,这些东西就没有办法退换,那么这个新增内容对买家又有什么意义呢?另一方面,书籍、装饰品这一类商品很可能会遭遇到部分买家的恶意退货行为。

    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表示,“即便是正常买家,该条款也很可能加重甚至病态化其网购预期,增加使用周期短的商品的交易摩擦。”张艳平同时强调,如果强制推行30天退货,很可能对提供这些商品的网购平台造成巨大的损失。首当其冲的,将是以书籍等商品为主打的当当和卓越网。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表示,新增条款实际上是在《消法》中引入“后悔权”,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引入“后悔权”确有必要,但同时应该在交易方式、金额、商品种类等方面有所限定。建议补充一些相关的限制条例,比如将商品可退换的金额定一个额度,具体规定邮费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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