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网上发帖晒恩爱 可能侵犯妻子隐私权 谁冒充我发帖求包养 后续 27岁的重庆美女静静(化名),被人冒充网上发帖求包养,姓名、电话、住址甚至连离过婚等隐私信息及数张照片,都被人发到了网上。本报昨日17版报道后,引起了读者极大关注和口水战。 “网上发帖点名道姓骂‘小三’,即使说的都是真的,你也会构成侵权哦。”受本报邀请,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蓝辉文,为大家点评网络常见的四类揭短、骂人、中伤帖子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隐私侵权 民不告官不理 “这是典型的网络侵权。”蓝律师表示,其性质相当恶劣,可认定是侵犯了他人隐私,损毁了他人名誉。 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上述的侵权行为也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帖骂“小三”可能侵权 “小三也有隐私权。”蓝律师称,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谩骂“小三”的事,即使内容是真实的不光彩事实,“小三”同样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网上发帖讲述自己的情色故事,甚至大搞连载,“如果涉及淫秽内容,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即使讲自己的故事,也不能把别人搅进来。哪怕是夫妻一方晒恩爱,只要对方没明确同意,一方擅自晒恩爱涉及到了配偶隐私,也可能构成侵权。”蓝辉文说。 “此外,类似艳照门事件的发帖行为,行为性质相当恶劣,侵犯他人隐私,这可能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蓝辉文表示,如果传播者以牟利为目的,会遭到更严厉的处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害人也可以“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7月实施 “网络侵权”可喊网站删帖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网络侵权,是这部法律关注的重点之一。 我国民法学界领军人物,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民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的王利明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谈到,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关注的。此法也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 据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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