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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包期“缩水”专家:应从签收日起算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26日 09:36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各种购物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了大到家用电器、小到生活日用品的丰富选择。但记者发现,由于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环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非常容易造成网购商品三包期“缩水”的情况。

  近日,消费者朱小姐通过某知名网上电器购物平台订购了一款手机。收货时,朱小姐发现,该手机的三包凭证注明 “保修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可享受“7天内包退,15日包换”的权益。购物平台的发货时间是5月18日,发票开具日期也是5月18日,但朱小姐收到手机时已经是5月21日。也就是说,购物平台在发货的同时就开具了发票。可手机在递送过程中花了3天时间,如果依旧按照手机的三包凭证说明,“7天内包退,15日包换”的三包服务已经缩水为“4天内包退,12日包换”。

  无独有偶,消费者王先生也遭遇了三包期缩水问题。王先生在某电脑销售网站订购了一台电脑,网站在10天后才送货上门,延误理由是暂时缺货,但电脑发票日期仍旧是10天前下订单的日子。如此计算,按照现行规定,7天退货的三包有效期已经完全失效。王先生起先并未注意,但在他发现电脑有质量问题、要求厂家退货时,才发现这一计算三包期限的方式让他难以享受到退货服务。

  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购物中,发票开具日期、发货日期和收货日期并不一致,因收件日期推迟产生的三包有效期缩水情况非常普遍。但不少消费者在收件时,首先关心的往往是商品质量,直到需要三包服务时才发现自己在日期计算上吃了亏。从相关三包规定看,不论是手机、电脑还是家用视听商品,其对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都是规定 “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并没有考虑网络购物在物流环节上的时间损耗。

  业内人士对此提出,消费者网络购物的相关法规有必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三包期应当从收件日开始计算。专家指出,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电子商务的方式与消费者完成交易,应当以消费者签收货物、确认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依此确定商品和服务质量三包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目前,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网络商家出具发票的时间多为消费者下订单的时间或发货的时间,这一做法比较难以改变;面对物流导致的三包有效期缩短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对网络购物三包有效期计算方法作出新的规定,比如明确“网络购物商品保修期自消费者签收商品之日起计算”,并约定在发生缺货情况或物流耽搁情况下的各方职责等,从而完善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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