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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明确网络电视台申请资格

来源:搜狐IT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28日 10:26 

      消息人士透露,广电总局近期给各地广电局下发了《关于开办网络电台、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申请设立网络电台、电视台必须为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具备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总局审批。

  《通知》在对申请网络电视台的资格限定为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基础上,对这些电视台、电台的投入资金、技术能力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1、拟升级扩建为网络电台、电视台的网站,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一定年限,并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

  2、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保证,据悉,在网络电视台新增资金投入方面应在1000万元左右。

  3、网络电视台有丰富的节目内容,应涵盖时政新闻、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各种题材。

  4、申请方必须具备能够持续大规模用户点播和跨区域传播音视频节目信号的保障体系。播出系统至少应支持10万户以上的点播信号并发流;出口带宽不低于30G。

  《通知》显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网络电台、网络电视台作为机构名称,网站名称(包括频道名称)、呼号等开展业务。

  据悉,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将采取“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管理模式,分别颁发两类牌照。日前,“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已经颁发给CNTV、上海文广旗下的百视通及杭州华数三家公司。而“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则至今没有颁发。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广电下发的《通知》可能预示将颁发互联网电视内容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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