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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 用户可凭网购快递单据维权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3日 15:42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涉及市场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上海近期将出台关于该《办法》的地方实施意见。记者采访了国家工商部门、多位网上买卖家,总结出大家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记者 王婧

  热点1 个人网店不强制办照

  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开网店将实行“实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真实信息,但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办法》将开网店的卖家分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应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热点2 网购最好保留快递单据

  办法规定,如果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律师陆璇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网上电子化形式的凭证和单据均可作为维权依据,而对于个人网店,消费者在购物时需要养成的好习惯就是保留好快递单据等,这样万一出现质量或服务方面的纠纷,消费者可以将此作为维权依据。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办法》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热点3 经营者信息至少存2年

  《办法》规定,提供服务交易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同时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对售假网店采取措施。

  热点4 遇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

  《办法》同时赋予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辖权。

  对网上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提请关闭该违法网站。

  工商部门表示,消费者如在网络购物中遇到纠纷的,在和卖家及网站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拨打网站所属地的12315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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