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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禁入广告是向市场放权

2013年09月02日 

  以往在电视、报刊广告中时常可见的“驰名商标”4个字,今后将销声匿迹了。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消息一出,不少网民拊掌叫好。

  有专家介绍,“驰名商标”实际上是一个英译词。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 可见“驰名商标”含义仅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出于商标保护目的而设定的一个概念,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度无关,并不是一个能让人产生信任和崇拜的名头。

  既然如此,将“驰名商标”用来做广告,就如愣头青在大庭广众之下宣称自己是帅哥、美女,或如虚荣者向公众自称名人、亿万富豪,本就显出几分可笑。但众多商家却乐此不疲,将“驰名商标”当作炫目的名衔,在广告中反复强调,为什么?无非就是抓住了公众对字面含义的误解,故意打擦边球、拉大旗作虎皮。令人疑惑的是,这一现象存在有很多年了,有关部门为何长期默许,视而不见,未向公众普及“驰名”的常识呢?

  一项数据似乎能揭示这种政企默契关系的背后原因。驰名商标制度确立前的20年间,工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到300件。但此后10年间,认定数超过4000件,其中2012年就认定了968件,这还不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很多名不见经传的商标,突然一夜之间也“驰名”起来。“驰名商标”繁殖如此之快,不仅削弱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还很容易让人联想其背后的权钱交易。

  事实上,从近年媒体曝光的多起丑闻来看,无论是行政评选“驰名商标”,还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获得司法认定,其漏洞都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只是一心脸上贴金的企业、权柄在握的评选认定机构、获得广告收入的媒体都坐在了同一条长板凳上,形成了利益链条,才导致了“驰名商标”的数量泛滥和广告忽悠。

  一个企业的品牌是否驰名,本应由公众自己评价,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由政府机构来确定是否驰名,其实是以政府这双有形的手来干预市场这双无形的手,有越俎代庖之嫌。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禁入广告,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有形的手”的掣肘影响,因而可视为行政、司法向市场的一种放权行为。在当前简政放权已成大势所趋的背景下,这是让市场逐渐回归公平和理性的一个良好信号。

  有论者认为,“驰名商标”在评选和认定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应予取消;也有人建议,“驰名商标”因易引起公众误解,该换个名称。笔者觉得,从正本清源的角度看,“禁入广告”的新规实际上已利于消除误导,因再无宣传效应,驰名商标的“身价”肯定大跌,权力寻租已无太多油水可捞,这反倒有利于提高今后评选、认定的含金量。只是,对于以前滥评的一些“驰名商标”,应予逐渐清除,其后遗症不应由市场来消化和埋单。

消息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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