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2年7月18日,区市监局对J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该公司于同年 7月18日在其网店销售智能洗碗机。在该商品的宣传页面上,有“豪华套餐限时送、仅限今日”等宣传内容。经调查发现,J公司在同年7月18日至7月24日、7月29日至8月2日均举行了上述活动,并非其宣传的“仅限今日”,与宣传不符。上述宣传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J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J公司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J公司处以罚款200000元。 J公司于次年8月22日向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0日,市监局做出复议维持决定,遂成讼。 争议焦点:商家在网络平台发布限时优惠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宣传? 网络交易模式中广告费用及处罚如何确定? 法院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J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应从商品或服务在其广告中宣传的各种信息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形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创新公司于7月18日在其网店中销售涉案商品时,宣传内容中明确优惠活动仅限当日;但区市监局提交的证据均可证实,同年7月18日至7月24日及7月29日至8月2日期间,该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宣传页面中均使用上述宣传内容,存在对涉案商品的宣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情形;第二,J公司是在网店销售涉案商品时发布了上述宣传信息,是通过广告宣传达到让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从区市监局调取的订单交易信息显示,在上述期间内J公司多次实际销售涉案商品,已经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影响。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的角度来看,创新公司的行为均符合虚假广告的一般认定规制。 (2)J公司在行政程序中的调查笔录中陈述网页内容是J公司技术团队自己制作并上传,没有专门的制作费用,也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广告费用,在本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反映出因本次广告宣传实际支出了相应的广告费用,故区市监局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本案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J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点评: 本案中的“限时赠送”“仅限今日”等广告用语使消费者产生一种超过时间不再享受优惠的紧张感,从而产生消费的冲动。同时J公司发布的“仅限今日”也并非事实,允诺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与否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属于虚假广告。 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相继崛起,尤其是在“双十一”“六一八”等购物节发出的虚假广告更是不胜枚举。为了规制虚假广告,净化市场环境,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惩治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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