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6日收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下称:铁锋法院)民事判决书,就齐齐哈尔广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原告)诉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于2008年6月23日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及运费4850041.16元;公司之前未收到起诉书),铁锋法院现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及垫付的运费共计4850041.16元;本案受理费45600.00元由公司负担。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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