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4)府法三字第09405359100号 发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05359100号令订定全文9条;并目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台北巿促进民间参与街道家具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台北巿街道家具(以下简称街道家具)广告物之设计与设置,依本准则之规定;本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第2条 本准则所称街道家具广告物,指投资厂商依法规规定及契约约定,于公车候车亭、文化海报筒、观光导览地图牌及独立广告看板等街道家具所设置之广告物。 第3条 街道家具广告物之管理,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如下: 一 公车候车亭及观光导览地图牌广告物: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交通局。 二 文化海报筒广告物:本府文化局。 三 独立广告看板广告物:本府新闻处。 第4条 街道家具广告物设计及设置,不得影响街道家具之使用功能。 第5条 街道家具广告物应结合各类街道家具进行系统性设计,并与同一设置地点相邻之各类街道家具配合。 街道家具广告物之设计应考量其未来使用与维护之方式。 第6条 街道家具广告物之材质,应具耐久性与抗磨损性,其设计应考量工业设计组装与人体工学需求。 第7条 街道家具广告物之内容,由该设施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查及监督事宜。 前项广告物内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虚伪、夸大不实之情事。 第8条 街道家具广告物设置位置、内容及规格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车候车亭: (一)除简易型公车候车亭外,其平行道路侧之立面面积三分之一应设置透明面板或以透空方式处理。 (二)广告版面分为公益版面及商业版面二类;公益版面应包括公车路线信息及城市导览地图等信息,其中公车路线信息及城市导览地图应占公益版面面积二分之一为原则。 (三)商业广告面积以不超过每座公车候车亭设计之总立面面积三分之一为原则;其总立面面积之计算应扣除版面底部至地面及版面顶部设置雨庇之面积。 二、文化海报筒: (一)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其设计应为圆筒型。 (二)文化海报筒之平面不得超过直径一点五公尺所围之垂直投影面积,立面应切分为三个版面,每个版面各一百二十度,再上下划分二部分。其中一版面得由投资厂商设置营利性广告,其余二个版面张挂由本府文化局提供之艺文海报,并于其中一版面下部分设置文宣品索取机。 三、观光导览地图牌:商业广告面积以不超过总立面面积三分之一为原则。 但投资契约约定不得设置商业广告者,依其约定。 四、独立广告看版: (一)版面设计以灯箱广告方式为原则,并兼具照明功能及提供市民夜间观览。 (二)灯箱广告之透明片应具防水功能,并应考量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因雨水或长期曝晒而影响广告片之美观。 (三)灯箱广告版面之可见面积以长一百二十公分、高一百八十公分为原则,并分为正反二版面。 (四)灯箱之垂直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零点四平方公尺,总高度不得大于二点五公尺。 (五)灯箱广告之版面、尺寸及规格应统一形式。 (六)灯箱之掀盖开关应考量工作人员安装灯片及维修之便利性、安全性,并应考量避免碰撞及损伤路人。 (七)独立广告看板以每座提供一侧版面由本府作为公益广告,广告内容得由本府设计,并由投资厂商印制悬挂。 (八)公益广告设置版面总数之一半应为面对来车方向或经本府新闻处认定广告效益佳之版面。 (九)公益广告版面与投资厂商所属之商业广告版面必须为相同尺寸、规格、材质、强度及安装方式。 第9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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