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未采用,是否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将稿件退还作者?5月20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出版社不退还手稿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出版社一次性赔付作者5000元。 原告郭某是日照市一农民作家,平时喜欢写作,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长达 40 万字的长篇小说。该作品系手写稿,并无备份。2007年3月,郭某将作品通过特快专递寄往我省某出版社,并在稿件中明确注明“如不采用,请退还稿件”的字样。该出版社收到稿件后,既未采用也未退回。 6个月后,郭某曾多次发函索要手稿,出版社才于 2009年3 月把手稿退还给郭某。但是,郭某认为这2年期限已经错过了该作品发表的最佳时间,要求出版社赔偿损失。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 28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采用的稿件负有退还的义务,但本案原告投稿的作品系无备份的手写稿,且其投稿时明确声明不采用请退还。被告在收到手稿后2年内不退还原告手稿,致使原告无法向其他出版社投稿,侵犯了其作品发表权,继而影响了原告对其作品其他著作权的行使。依据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手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出版社赔偿郭某经济损失,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点 评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东坤:在著作权所有的权利内容当中,发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作者只有行使了发表权之后,才能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内容。发表权的行使方式有多种,本案原告将作品手稿向被告投稿,就是欲行使发表权的意思表示。由于原告所投稿件系无备份的手写稿,出版社在决定不采用稿件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将手稿退还作者,给作者留出行使发表权的“空间”。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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