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热播的电视剧《手机》引来了新浪和搜狐两大门户网站的争抢,并引发了一起标的达到1120万元的诉讼纠纷。 日前,新浪宣布起诉电视剧《手机》的出品方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尚品佳作”)及第三方公司侵权,并索赔1120万元。 新浪称,2009年6月新浪与尚品佳作就拍摄电视剧《手机》签订合作协议,新浪享有首轮卫视播出后第十日上线,网络独播三个月的独占性许可。 新浪提供的协议内容显示,双方合作涉及电视剧宣传推广、拍摄内容、视频网络播放、广告等多方面,合作协议约定新浪为此项合作支付的总代价为1120万元,包括提供新浪自身和合作方的宣传推广资源1100万元和三个月网络独占首播许可费20万元。 新浪称,相关同业竞争者在获得尚品佳作的再“授权”后,近日以独占权利人名义给业界及新浪发送权利通知,要求新浪不得播放《手机》,对新浪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商业运作造成重大损害。 21日,尚品佳作召集相关媒体,强调了该剧的新媒体信息传播权授予优朋普乐公司独家所有。 尚品佳作公布的理由是,由于双方协议签署中的问题,尚品佳作合作过程中感到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所以决定另寻出路,将该剧的新媒体信息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优朋普乐,优朋普乐将新媒体信息传播权中的互联网传播权益,独家授权给搜狐视频,自身则保留了手机和IPTV的传播权,并拥有新媒体信息传播权的维权权益。 优朋普乐CEO助理朱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目前优朋普乐获得了出版方的授权,所以是否主张权益则要看购买方搜狐或者版权方是否有意向起诉,“我们属于善意购买,我们也是受害者。” 搜狐的一位相关人士则表示,搜狐是第二级内容购买方,“维权之事应该是版权方和出品方的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第三方门户网站人士告诉记者,在门户网站和内容方合作过程中,很多时候合同属于君子协定,出现单方面违约或者“一女二嫁”的情况并不多,由于合同签署法律流程较长,“有时合作进行完毕,合同都未必签署完。” 随着中国版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正在发生,门户网站及视频网站购买版权的金额也在逐渐提高。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编写的2010年度《广电蓝皮书》显示,过去一部电视剧网络播出权每集只有几百上千元,现在一部优秀电视剧网上播出权达到单集上万甚至数万元。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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