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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靠法律要回拖欠数年的广告费

来源:人民网(北京)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30日 11:24 

2004年1月28日杂志社与陕西瑞发科工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发布广告合同“西安:灞柳风雪园”,费用4万元,2004年4月杂志如期履行合同。但该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广告费不给。人寻不见,电话换了号,公司大门紧锁,老虎吃天没处下爪,面临4万元广告费将泡汤。2007年9月12日杂志社向灞桥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立案受理。我便接手了这一项棘手的任务。

  宣读完《起诉书》,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我们拿出2004年第2期杂志上的拉页广告当庭出示。对方却说:那是灞桥区政府的项目,找灞桥区政府要钱去,与我们无关。竟不顾事实真相胡说。

  接着一会儿对方说,广告合同书上写的价款4万元,还可以优惠成两万元,又说4万元价款是杂志社自己加上去的等等。还当庭出示了公司的印章是椭圆形的验印。说合同上盖的“灞柳风雪园筹建处”。章子是圆形的,不是本公司印章。写有法人代表名字的欠款条不是本人手写,是炮制出来的,本公司不负责任。一件清楚不过的广告款被搅混水,搞得面目全非。难怪几年不付4万元广告费,看来提前就没安好心。

  法庭传唤证人当庭作证,证人是区政府招商局的一位副局长,当年就是代表区政府方面负责灞柳风雪园筹备工作的主任,公司也邀请他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联系发布广告。他证明发布广告是法人代表委托他联系的,价款4万元也是商定好的。说好广告发布后付4万元广告费,一直未付。杂志刊登广告后几个月要不到广告费,招商局长就把公司法人代表叫来专门谈。因先前是口头约定,杂志社提出补签合同。2005年5月份的一天,在灞桥区招商局办公室,杂志社代表、公司法人代表、招商局副局长三方补签了《合同书》。后来公司法人代表写下了承诺在2007年元月10日前付清广告款的欠条。

  被告方代表当庭拒不认账,法官宣布休庭。传公司法人代表出庭,当庭签发传票,并指定下次开庭的日期。

  这时被告方又狡辩,欠款承诺还款的条子虽是公司法人代表所写,但并未写清欠款数字,不能认定是4万元欠款。

  半个月后又继续开庭,公司法人代表现了身,在法官的追问下和证据、证人的指证,才承认先签合同、价款、章子、欠条均是真实的。庭审审清问明闭庭。

  10天后领到《判决书》,等到15天后判决书生效,在灞桥法院执行庭立了执行案子,等待执行。

  拿到《判决书》,广告费仍没影子。2007年12月份,杂志社拿到了灞桥法院(2007)灞民初字第1590号判决书,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杂志社广告费4万元。我们在15日向灞桥法院执行局立了执行案。法律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从此以后再也找不见公司一个人影,打电话空响,找到公司办公地址,大门紧闭。找办公室旁边的人问,他们答复已很久没见这门开过。一个在法庭上百般抵赖的公司法人代表从人间蒸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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